※ 引述《verydolungbe (小小邦)》之銘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200.pdf
: : 就在剛剛,總統府已經公告了支付命令的修法!
: : 這次修法以林國正版本為主,而且施行後兩年內,過去受害人可以提起
: : 再審進行救濟!
: : 感謝各位鄉民一起關心,讓修法從開會流會,到三讀通過,總統府公告!
: : 接下來,民間司改會還會繼續扶助支付命令的受害者,也會做出提起再
: : 審用的範本,供其他律師使用。
: : 再一次謝謝大家 <(_ _)>
: : 民間司改會
: : http://on.fb.me/1EN2DfC
: 其實很多人搞錯重點,這個詐騙問題大多不是支付命令的效力問題,
: 就好像有人說你欠他錢然後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你不理他結果確定了被查封拍賣財產,
: 只要你真的沒跟他借錢,事後告他詐欺,他很難自圓其說舉證,你就可確認該債務不存在
: 。
: 重點來了,"本票",這東西有個"票據無因性",執票人只要不是直接從發票人手上拿到票
: 子,就受無因性的保護,發票人一定要給錢,
: 詐騙集團就利用這點,偽造你的名字開本票,然後隨便找一個人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跟"支付命令",運氣好確定了,就開始合法騙錢大計,
: 那可以對執票人提詐欺告訴嗎?
: 執票人(詐騙集團)只要說這張票也是生意場上拿到的,忘了誰給的,只要上面的字跡跟他
: 的不同,你完全告不成。
: 所以,大家覺得這次修法有用嗎?
: 我看詐騙集團可能在偷笑。
: 這是什麼爛政府,明知問題的重點,不解決還虛晃一招,幹!
不是這樣子的
所謂票據無因性,是指發票人不得以其對於執票人之前手之抗辯對抗執票人,比方說A因
為借錢開票給B,B再背書給C
C來找A要錢時,A不能以"我已經還B錢了"或"B根本沒把錢給我"作抗辯
但是這有個前提--票"真的"是A簽發的
如果不是A簽的,別人無權以A的名義簽發票據屬於偽造有價證券,無論那個別人最後是否
成罪,只要A能證明這點,A不負票據責任,C找他要他可以兩手一攤說不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