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07-02 17:34:00我根據底下黃越宏的專業法律說明
得到幾個心得:
1. (偏用特定某看法)
士林地檢署這種「濫用民事租約,解套法定業務」
2. (信賴原則)
八仙樂園是政府合法立案專供公眾進出之大型遊憩場所
,就常識而言,其基本經營範疇就是:經過政府安全檢定,
可公開收費並提供人民「開心進去,安全出來」的業務。
3. (出租不安全的場地,相對比其他場地更容易發生危害時無法順利逃生的情形)
更何況,該樂園還擅自改變使用目的,將水抽光,使得其出借
之場地成凹槽狀,在場形上比平地更封閉,更易造成塵爆!
如果這不算業務過失,那什麼才算業務過失?
請大家一起討論 呂與八仙該負起哪些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