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八仙不服假扣押 侯友宜:太可惡了

作者: powerslide2 (powerslide2)   2015-07-04 16:41:41
為什麼有人判決都不看清楚
就可以胡亂類比的勒?
既然你要談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我們就來談該判決
1.按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
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即明。
2.本件車禍事故為蔡○勳違規闖紅燈所致,而蔡○勳於肇事時未滿十八歲,尚未領
有駕駛執照,被上訴人明知此情仍出借機車,致蔡○勳騎乘該機車並違規闖紅燈
而撞及薛○英致死,被上訴人出借機車之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等情
,為原審所認定。準此,兩造對於已經第一審判決敗訴確定之蔡○勳及其法定
代理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一節,似無爭議。
根據該判決的主要理由,認出借人出借機車與無駕照之行為人
而發生不法侵權行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無非是,出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
而該法律為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
那八仙違法出租勒?根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1項規定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
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首先,他並沒有完全禁止出租,他只是對出租設定條件
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全禁止無照駕駛如何能類比?
而且從後二項應被申請文件之規定看來
其根本只是在便於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之管理
僅是行政程序上之管制
跟保護他人利益間並沒有直接關係
而更重要的是,這根本只是個行政命令,連法律都稱不上
如何能與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類比
套用民法184條二項
更別提民法184條二項當事人還可以舉證無過失免責
為何你就一口咬定八仙要連帶負責
可否請您解釋清楚?
※ 引述《qazijn (oh yes)》之銘言: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節錄:
: : -遊樂設施出租及變更用途使用,並未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同意,屬違規行為。-
: : 好 違規就讓你罰款啊 看你要罰一萬兩萬都可以
: : 拜託 不要亂扯
: : 八仙的場地合法 是出租變更用途使用違規
: : 這新聞是違建本身就違法 跟八仙完全不一樣好嗎?
: : 比如說我家是住宅,依法不能當店面使用,
: : 結果我租給別人當店面賣小吃,
: : 那麼這樣算我違規,應該要被罰款沒問題,合情合理。
: : 但是小吃店炸雞排炸到一半爆炸了,炸死了整條街的人,
: : 那家屬和政府不去找雞排店老闆賠償,
: : 反而要找我這個房東賠,
: 有人說不要呂賠嗎???
: 兩個跟政府都要賠
: 政府管理也有管理責任
: : 說我是住宅怎麼可以租給別人開店面,太可惡了,要負全責,
: :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借車 給他人若無駕照
: 出車禍撞死人
: 在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
: 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
: 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
: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八仙可不可以借人辦趴
: 不可以
: 八仙知不知道 不可以借人辦趴
: 知道 被罰過了
: 辦趴死人
: 沒有連帶賠償責任
: 你們覺得沒有??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7-04 16:42:00
XD 他連貼連結都被打臉了 還說連兩年被罰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07-04 16:42:00
專業的來惹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7-04 16:45:00
你法律系?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07-04 16:45:00
我行政命令頂多行政罰 你公海殺人(下略)
作者: turtlefar1   2015-07-04 17:01:00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5-07-04 17:10:00
他跑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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