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fis (Jbr)》之銘言:
: 中國政府可要求台灣提供指紋、DNA資料、信用卡資料、入出境紀錄、網路帳號、金融帳戶
: 、通聯紀錄、監聽所得資料、財產總歸戶、納稅紀錄...等
: 甚至可以要求「嫌犯」緝捕、遣返。
不過,不是我要吐槽阿苗,但這樣的要求本來就是應該的。
怎說呢?
請看這個新聞!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uk/2014/06/140611_uk_taiwan_fugitive_trial
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有個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人林克穎逃回英國,
台灣這邊要求英國要將他遣返回台進行審判,這官司現在還在打...
所以簽訂這樣的協議,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在於,我們是用啥名義去簽的?
如果我們是用"兩個對等國家"去簽,那ok,
但如果是用"台灣地區"去簽,那抱歉,這是出賣國家主權。
所以重點不在簽不簽,而在於簽了會不會出賣主權!!!!
阿苗這傢伙是不是天氣太熱昏頭了,搞不清楚問題真正的重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