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uuck (歐麥古德尼士)》之銘言:
: 說到房東房客關係
: 以前在學校附近租屋時,比較講規矩的都會把條文列在紅皮書契約裡
: 基本上開轟趴之類的房東大多會明令禁止,有些龜毛點的連養寵物都不行
: 但今天如果房東幫忙協辦轟趴,還收錢,那事後說我完全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就怪了
: 火災逃生動線,你說這個不能事前規劃? 還是說你不懂怎麼規劃? 那有沒執照?
: 今天除非是像高雄氣爆這個根本不知從何防起或是流星飛機掉下來
: 不然你該有的執照都有,今天還把場地租給人家,卻不過問活動內容?
: 那這種我只收租,你要幹嘛隨意就好的心態怎麼還能年年安檢都過關?
: 像台大巨蛋也很多團體會去包場辦活動,請問台大會只收錢不過問活動內容嗎?
阿幹講這麼多
法條直接來拉
民法上請求權
契類無物不侵
這個案例中只有契約跟侵權行為派的上用場
那八仙跟傷者之間有契約嗎?
我找不到阿
除非你說門票是錢是八仙收走
但就不是阿
最多只有呂宗吉跟八仙之間的租賃契約
你硬要用契約追究八仙的責任
就是凹凹看契約的第3人保護效力
但是!!!!!!!!!!!!!!!!!
租賃契約有保護第3人的的效果嗎?
射程範圍有這麼廣嗎?
如果這個成立
以後房東都不要出租房子了
第2個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思考流程如下
有加害行為
權利受損害
受有損失
損失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首先
八仙的加害行為是啥???
違反觀光法規嗎???????
第一個就不符合拉
那用184條2項出來講呢?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違反觀光法規有保護他人權利的意思嗎?
更何況違反是行政責任
不是民事責任
你凹凹看阿
看法官採不採
說八仙要負責的
把請求權基礎找出來
找出來我就把話吞下去
說到這個
最好笑的是新北市政府去提假扣押
扣1.7億,實務上擔保金要3分之1
至少5千萬
你知道如果八仙打贏官司
或是時間到你找不到訴訟標的起訴
假扣押是要撤銷的
撤銷是有損害賠償的
到時這筆錢誰賠八仙?
幹你娘這5千萬新北市政府說是替被害者代墊
就不要到時要賠錢給八仙後找那先傷者要拉
幹你娘被害者已經很衰了
法律上還被你們新北市政府和搞不清楚狀況的律師牽著鼻子走
到就時等著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