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新法

作者: studentkuo (sk)   2015-07-06 21:16:49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bvnljF ]
作者: studentkuo (sk) 看板: LAW
標題: [討論] 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新法
時間: Sat Jul 4 16:42:18 2015
各位大大好,關於五月的新版陸海空軍懲罰法,我有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
我參考了以下的文件
http://www.mnd.gov.tw/UserFiles/0-1040421%E4%B8%89%E8%AE%80%E6%A2%9D%E6%96%87%E
5%B0%8D%E7%85%A7%E8%A1%A8-%E5%85%AC%E5%91%8A.pdf
(抱歉,還不太會引文,麻煩複製貼上)
關於第十五條的部分,舊法有二十五項,而此文件的說明指出,在行政院的版本,他們將
這二十五項合併成為十九項。例如:原本一的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三的性情粗暴或態
度傲慢,不遵約束者,合併成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但說明也指出,委員柯建銘等9人修
正動議時,將十九項中的五項刪除。這五項分別是一的冒犯長官或不服管教、五的逾越權
限或領導、指揮、管理失當、六的未履行國軍約定義務、七的違反內部管理規定、以及十
五的挑撥離間、匿名中傷或散布不實訊息,有損軍紀或軍譽。
1. 以上這些項目是否己經不可使用罰站、罰勤、以及禁足等陸海空軍懲罰法授權的方式
處理?
2. 若不可,那國軍對以上的行為,是否有其它合法的約束方式?
3. 國軍的內部管理手冊,是否會因為此次修法,而喪失相對應的合法性?
感謝
作者: harrypotterv (Ii)   2015-07-06 21:22:00
八卦酸民 玩死人就對了,操不死的,死掉是他爛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06 21:52:00
首先第十五條是懲罰原因,上面沒有的事項就不能罰,符合懲罰原因的處罰方式是12到14條,不要亂罰,32條涉及身份和錢的部份可以打行政訴訟,限制自由如緊閉、悔過等不服向法院提異議時,決定權在法院喔,一般法院不可能准的,所以處份要更小心,不要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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