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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5 條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
押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裁定
時,不但要釋明
1.「請求之原因」,即釋明金錢債權有多少?
2.法律關係為何?(同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
3.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釋明債權人處於「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狀
態(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
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
押之裁定
補充: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
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大家覺得從新聞內容來看說理由不足是不是
釋明債權人處於「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狀態
解釋的不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