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之銘言:
[del.]
: 5.備註:
: 有沒有中時記者不會查高雄市社會局網站的八卦?
: 好啦這不是重點,我想說的重點是我大概知道yahoo的留言區為什麼會這麼偏激,
: 因為他們的留言區禁止貼網址阿。
: 附圖 http://imgur.com/fTXK9uU
: 藍色多腦殘不是沒有原因的。
你講錯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預算規定在這裡。
第 6 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
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第 7 條 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六、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之基金。
第三項第二款之經費,由主管機關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第一項預算編
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