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mcaboy (水城)》之銘言:
: 奇摩
: 買隱形眼鏡需處方箋挨批 柯P將與衛生局討論
: 北市衛生局日前宣布,未來將加強宣導
: 「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的醫師處方箋,業者才能販售隱形眼鏡」
: ,否則將對業者開罰,引發民眾批評。
: 台北市長柯文哲18日緩頰表示,雖然這樣做理論上正確,
: 但既然民眾有意見,他會再和衛生局討論看看。
: 北市衛生局經過與眼鏡業者、超商賣場等開會討論後,
: 近日宣布將加強宣導,未來民眾要買隱形眼鏡,需有醫師處方箋,
: 否則業者違規將依《消保法》開罰6到150萬元。
: 而食藥署表示,因隱形眼鏡屬第2等級或第3等級列管之醫療器材,
: 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所以這項規範很早就有了,樂見北市府加強執行。
: 不過,因規定恐造成民眾不便,引發不少隱形眼鏡族批評抗議,
: 柯文哲下午出席出席全球人口高齡化之台日論壇活動時受訪表示,
: 他雖是市長,但不可能對每個局處發布的每個命令都清楚,
: 衛生局的做法,他是今天看了簡報才知道,他認為理論上正確,但要怎樣執行還需討論。
: 柯文哲坦承,除了隱形眼鏡外,眼鏡公會最近也有來陳情,
: 究竟配眼鏡要不要眼科醫師處方箋,還是眼睛看不清楚就可直接去眼鏡行,
: 這兩個會放在一起討論,既然民眾若有意見,
: 他星期一會再找衛生局談,看看理論跟實際要如何配合。
: https://goo.gl/2Wn9Vq
阿就真的以前就有這規定阿
http://tinyurl.com/p43dxf5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906號函內文如下:
二、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
方、用藥施行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
三、裝配隱形眼鏡,以減低近視度數,涉及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須經眼科醫師驗
光,民眾據其所開處方,購買加工製成成品,再送交眼科醫師裝配。但一般性近視、老花
之驗光配鏡,於「驗光人員法」立法通過前,屬不列入醫療管理範圍。另,單純隱形眼鏡
成品之販賣,則非屬醫療行為,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 kutkin: 目前《醫療法》、《藥事法》對於販售、購買隱形眼鏡無明確 07/18 19:10
→ kutkin: 食藥署拿消保法來講 到時候打行政訴訟會輸啦
只能說呢,那個杜組長大概還沒睡醒。
順便來個歷史文件好了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e/07/b4.html
函知眼鏡行裝配隱形眼鏡應視為醫療行為列入醫療範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