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sohg (不爭之爭)》之銘言:
: 同志要求能結婚 就我知道的幾個點
: 主要是某些危急情況受限法規 沒有婚姻關係的戀人=外人
: 比方你相守半輩子的人需要緊急動手術
: 但一定要家屬簽名同意..可是你不能幫他簽
你知道你所謂要求能結婚的理由,簽手術同意書
根本是謊話假議題嗎?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關係人」是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另外依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這個關係人的定義
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
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
所以理論上同居的男女朋友、男男朋友、女女朋友、或是摯友其實都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如果有醫院根你說只有家屬才能簽,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條文就訂在那邊,不要自己不用還在那邊哭哭說不能簽,很好笑
至於你說怎麼證明同居? 相守半輩子,不會遷個戶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