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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痛遭截肢 婦告醫 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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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痛遭截肢 婦告醫 不起訴
中時電子報作者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7月23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屏東廖姓婦人3年前因肚子痛到醫院就醫,兩度開刀後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被迫切除左、
右手指及右小腿,家屬事後控告謝姓醫師涉嫌業務過失重傷害罪,高雄地檢署依醫審會鑑
定認定並無違反醫療常規,處分不起訴。
廖婦因多日未解便且有間歇性腹痛,2013年1月21日下午到醫院就診,4天後院方替他開刀
將腸沾黏部分剝離,因術後出現敗血症,隔天凌晨二度開刀,後因病人四肢末梢血液循環
壞死,於2月17日進行左右多根手指及右小腿截肢。
家屬認為謝姓主治醫師在診療過程處置不當,控告他涉嫌業務過失重傷害,還提出與其他
醫院醫師在電子郵件上討論的內容,佐證謝姓醫師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且處置不合醫療
常規,謝男偵訊時否認,強調未延誤病人病況。
醫審會鑑定認為,謝男依廖婦病情一開始先給保守治療、觀察,4日後見沒改善改採手術
,病人雖被截肢,但作法符合醫療常規,檢方認為別的醫師不是廖婦主治醫師,所做結論
也不足以推翻醫審會鑑定,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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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原來應注意而未注意也可以用在醫師身上
屏東的醫院醫生本來就不多了
再告下去連醫院都關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