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演不膩逆,
這太陽花就整套演過了,
警察是沒有學習能力嗎?
看看去年的新聞怎麼報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03/342245.htm
針對學生進佔立法院的行為,馬總統已明確表達會以強佔公署等罪為究責之決心。只是學生到底犯何罪、是否有強佔公署罪存在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1944年為因應戰時的需要,當時的政府即頒佈《懲治盜匪條例》,藉由重刑政策以來嚇阻犯罪,尤其是第2條第1項所列的10款盜匪行為,更屬唯一死刑,所謂強佔公署罪,即出現在此條項的第2款中。
原本《懲治盜匪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
甚且於1957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這也使《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成為戒嚴時代,最讓人聞之喪膽的條文。
雖然《懲治盜匪條例》屬憲法下的違章建築,且因構成要件含糊致為人所詬病,卻要到2002年才遭廢止。
所以就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份,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依此而論,學生因不是現役軍人,故佔領立院的行為,並不可能觸犯此重罪,頂多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的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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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侵入住宅這是告訴乃論,
所以必須要教育部提告。
但是站在教育的立場,
你教育部要不要捏捏 LP 想想,
還是就不要臉的對學生提告?
其次,
成立要件之一是「無故」,
即便教育部不要臉的提告了,
法官會不會認為是「無故」,
還是「具有正當理由」又是另一回事了。
給你錢快點告啊,神坦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