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証有兩種
一種記者証,一種採訪証。
台灣的警方承襲中國帝制思想,認為朕沒有準你,不準採訪
( 中國目前仍是如此,台灣以前也是如此)
但這個在 2011 釋憲過了,包括公民記者的採訪權也一律保護
所以柯P才會說在抗議現場應該有些新聞連絡官,協調採認包含公民記者自己的證件
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7月29日
這個689號釋憲文,專門可以來打689的臉。
但,因為台灣廢除出版法,連帶廢除一些思想審查,所以記者証的發放由新聞
協會、影藝協會,或雜誌媒體自己都可以印製。
http://g0v.github.io/reporter/
甚至公民記者你也可以印製
憲法對記者的保障只有在進行採訪公共事務時( 例如學生抗議反黑箱課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