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邏輯......
1. "政府不應為了亞洲第一個對同志婚姻保障立法的虛名研議設立《同性伴侶法》
,應多多關心民生社會、經濟的問題。"
抱歉,這是無效的論述, 除非你能證明其他問題和議案會因此而擱置,
況且是誰導致此案一再被擱置?
同性戀者的權益就不是民生社會和經濟問題嗎?
2.有人權並不代表有行為權與婚姻權
請回去重新建立人權觀念
而且人權的定義不是你們說了算
3.現在的法律有規定同性性行為非法嗎? 沒有
只有規範強制性交和與未成年人性交, 頂多再一個和已緍人士性交(通姦)
何來"同性性行為"合法化之說?
而且你論述的時候能直接把婚姻和性行為畫上等號嗎?
我再說一次好了
如果護家盟真正是為了台灣家庭的完整性, 維護孩童和青少年的權益而存在
那為什麼我從來沒有看過你們做了打壓同志婚姻, 剝奪同志人權以外的事?
前幾週好幾則異性戀夫妻, 異性戀家庭發生的虐童案, 家暴案, 情殺案
陶喆劈腿通姦案,
為什麼你們從來沒有用過一樣的標準來譴責他們? 為受害者發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