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ncentsoon (羅漢果)》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本魯之前去日本帶了罐「曼秀雷墩 AD乳霜」
: 想說用不到,就放1罐到露天拍賣
: 然後也搜尋到一堆人在賣,現在還是有人在賣
: http://goo.gl/0bj1V1
: 結果刊沒多久賣掉
: 然後就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 說我犯了2條法 ,違反「藥事法」
: ●藥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之規定
: ●無藥商許可不得販賣藥品
: 最後做完筆錄,檢察官念在初犯,刑法方面不起訴
: 但衛生局卻打來說要做「行政裁罰」要罰3~6萬元
: 我賣300多元的東西~也不是為了賺錢,結果罰3萬
: 刊登之後,露天沒任何警告我要下架
: 聽說有些人刊登沒交易出去,就直接被網路警察快照照下來起訴
: 跟本來不及下架,就直接罰了
: 直到現在網路還是一堆在賣
: 這樣政府的行為算不算訴棍?
: 隨時上網抓一筆,就可賺3萬元,那現在刊登的那些人怎麼還在刊?
: 有沒有懂法律的大大能幫忙一下,有解嗎?
: 謝謝
你可以糾集買家賣家上網遊行示威
一人一信灌爆衛福部
保證你絕對可以賣
幾年前
西法戰爭後期
拎北找到法西斯漏洞
就是有跟你一樣笨的女人
在網路上販賣衛生棉條
拎北一口氣向當年的衛生署,台北市,台北縣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告狀
罰到她唉唉叫
個結果
她們自己搞寫信給衛生署 結合女性民代施加壓力
衛生署最後通通退讓
讓她們高興怎樣賣就能怎樣賣
一點專業堅持都沒有
從此來看
台灣人只要敢吵敢要
公務員都會讓步
反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幹
我本以為檢舉獎金可賺
後來台北市說
很抱歉網路案件不發唷
靠北
我從此以後就不做了
反正你們愛買
用到去死也不關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