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上到國際兩公約
老師舉了台灣兩個案子與兩公約有關的:
1、嘉義醃頭案被告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依據兩公約有關生存權的規定:有義務限制死刑的執行,特別是對「情節最重大之罪
」以外的案件。
老師上課的時候是講說因為被告小時候遭受家暴、其母親又一直替他求情,所以本案應非
「情節最重大之罪」
2、鄭捷捷運砍人4死22傷案一審被判處4個死刑:
惟案件上訴到二審,鄭捷表示一審判處死刑違反兩公約及憲法比例原則,所以他不能被判
死。
第一次知道台灣竟然有判決是引用這兩公約...我太孤陋寡聞了...所以這兩公約是很重要
的東西嗎?
第一次聽到「情節最重大之罪」這個名詞、這刑法上應該沒有吧?!
有兩公約的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