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的是對的。但,網友也沒錯。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1627號主文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
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
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
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
行政處分。
我稍微翻譯一下:主文意思是,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予提供會議記錄及記名投
票單的意思是:要教育部提供會議記錄及記名投票單。
然而,如果會議記錄及記名投票單的作成違法(如投票方式違背法規),這就會導致課綱
微調的行政決定違法,進而得以請求法院撤銷。
2.現在我想到的是當初獲得有利判決時,為何不向法院聲請要求教育部暫時不能為課綱微
調的行政決定?
※ 引述《gp5a (gp5a)》之銘言:
: 一堆人說法院認證教育部程序違法,
: 這些人是否講得出來判決書案號,以便證明自己真的是看過了判決書才講,
: 而不是人云亦云?
: 事實是,判決書裡面法官根本沒有理會原告對於審查會議的程序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