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eative (創新)》之銘言:
: 今天既然真相已經越來越清楚了
: 我把昨天發的文濃縮整理一下
: 1.檢察官有刑事指揮權,可以直接調動警察
: 因為進到刑事程序後,警察已經從行政警察變成是司法警察,
: 指揮權在檢察官身上(檢調現場指揮辦案,有沒有很耳熟?)
: 2.檢察官有獎懲權,
: 檢方可以直接懲處警察,依法能請求警政署撤職
: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輔助機關。
: 分局長的職銜雖然聽起來不像是基層警察,
: 但在刑事偵查階段,警政署和北市府都沒有指揮權,指揮權在下令的那個檢察官手上,
: 分局長只是輔助檢方的執行者,依法只能聽檢方的指揮命令立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 抓記者違憲但是被罰的機會小,不抓記者違法而且被罰的機會大。
: 張奇文確實是昧著良心選擇了前者,但這實在根源於我國的檢主警輔制度太過智障,
: 才變成警方必需要做這樣的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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