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
關於您的疑問,可以從以下二點來分析
首先,就課程綱要的法源依據
主要來自於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
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
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
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
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乃訂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十二、審議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將課程草案送本部後,本部應就課程草案內容分
別召開分組審議會。
(二)為加強各教育階段、各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間之聯繫,必要
時得召開各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
(三)分組審議會決議後,應召開審議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審議案,以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議為原則。
(五)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製作個別委
員發言摘要。
(六)審議會會議資料及前款個別委員發言摘要,審議會委員及工作小
組、秘書小組相關人員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十四、審議會決議方式如下:
(一)審議大會:
1.通過:審議大會通過之審議案,送本部部長核定後發布。
2.再審:審議大會提出修正或替代建議,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參酌
研修後再行審議。
(二)各分組審議會:
1.通過:分組審議會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
大會決議。
2.不通過:分組審議會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
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或審議大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組成
諮詢小組,提供該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等專業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受邀表達意見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審議會審議流程,詳如附件五。
換句話有權調整課程綱要內容的組織是所謂的各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
那檢核小組是什麼東西?在2013年中,教育部以進行「錯字勘誤、內容補正及符合憲
法之檢核」為由,組成檢核小組,聲稱進行針對高中國文與社會科課綱的「用語微調」
。經檢核小組改寫過的課綱,經十二年國教小組表決後通過,教育部於2014年2月10
日正式公布「微調」後的課綱,預定於2015年(民國104年)實施,又稱104課綱。
看到沒有,這個檢核小組的組織根本就是一個違法的黑機關
違反教育部自己所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由這個違法的黑機關所定出來的課程綱要
如何能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求各級中等學校遵守?
這還不夠清楚嗎?
再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課程綱要的性質乃為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一項所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而其制定程序,依行政程序法154條至157條規定
應經預告、聽證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程序,始為合法
那今天教育部以一個不知名的黑機關來修正課程綱要
且未踐行必要的預告及聽證程序,即要求公布並實施
請問這是一個法治國應該有的正常現象嗎?
還需要硬坳嗎?
※ 引述《yp0331 (Yang1990)》之銘言:
: 不要再曲解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627號判決了
: 直接講結論:
: 1.該判決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是否違法。
: 2.該判決也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適時的公開資訊。
: 3.該判決僅有審理微調課綱公布後,
: 台權會向教育部申請公開相關資訊遭駁回的行政處分是否適法。
: 微調課綱程序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就完結了。
: 台權會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向教育部申請政府公開而教育部駁回其申請,此是另一新的程序,
: 新的申請資訊公開程序與微調課綱程序毫無關係。
: 簡單圖示如下:
: 時點 微調程序開始 微調公布(=程序終結) 申請資訊公開 教育部駁回聲請
: A B C D
: ───┼───────────┼────────┼────────┼─→
: 微調課綱程序 資訊公開申請程序
: =法院審理範圍
: 綜上,
: 若要說微調課綱程序黑箱、違法
: 要去看A~B時點間的這個程序有沒有黑箱、違法,
: 亦即教育部是否有應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而未公開、
: 檢核小組選任人選有無資格上之限制而教育部恣意選擇不適任人選之情等等
: 但不能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份判決直接說法院都認證微調課綱程序違法了政府還硬推。
: 這跟原判決所欲表達的差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