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人提到有判決,所以查出來給大家看, 順便解釋一下,
不代表本人立場, 純幫忙解讀判決.
(基本上台灣人不把國家法制當一回事,實際上也爛成一坨,講了也是白講)
判決效力的範圍:教育部不提供會議紀錄、記名投票記錄違法.
教育部應做成提供的行政處分.
所以:
1. 課綱本身有沒有違法? sorry,不在判決範圍.
(其實小弟不懂為何不直接提確認之訴)
(不過大家要有個概念:行政法院外號稱駁回法院,行政機關很少輸的)
2. 教育部終局敗訴仍不提出名單會怎樣? 就是人肉鹹鹹,
原告拿著確定判決書去教育部仍然拿不到,
頂多拿去監察院彈劾部長. 屆時部長早不知升到哪裏去.
小結:
這是老問題,行政法院在民國88年就被閹了,
台東美麗灣判決已經玩得淋漓盡致.
當然今天陳菊的做法很有意思, 從地方制度法下手(我知新聞沒寫).
PS.小屁孩不要回我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