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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險業務員都會提醒,投保傷害險時,如果換職業要通知保險公司,以免被打折給付
或解約,但如果是罹患失智症,需要通知保險公司嗎?去(2014)年8月,雲林一名罹患
失智症的廖姓婦人誤喝農藥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100萬元傷害保險金,但保險公司
認為廖婦罹患失智症未通知保險公司,且有故意自殺的嫌疑拒賠,家屬提告,近日雲林地
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廖婦向產險公司投保一年期傷害險,於第3年度續保時已罹患失智症,由於產險傷害險為
一年一約,保險公司認為廖婦患病後,續保時未誠實告知體況。
但家屬表示,傷害險契約明訂「自動續約條款」,續保時不用再填寫要保書告知事項,代
表續保時要保人不用再負告知義務。
然而,保險公司辯稱,依《保險法》59條,危險增加時應通知保險公司,若疏於通知,保
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保險法57條),此外,農藥致死,必須大量飲用,若是誤飲,應隨
即察覺並停止,因此,可合理推斷廖婦是故意自殺。
法官審理後認為,自動續約條款代表雙方就原訂契約,同意繼續其效力,因此,廖婦僅需
在投保時就要保書負誠實告知義務。
而保險公司再主張,廖婦罹患失智症,使危險增加,卻未通知保險公司,要求依《保險法
》59、57條解約,法官認為,危險必須達到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才能解約,但保
險公司並未就此舉證說明;至於廖婦是否為故意自殺,法官判斷,參照醫師意見,依廖婦
失智的程度,加上該款農藥無刺鼻味,確實有誤飲的可能,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仍
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