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愛滋病如果除罪化會有助於疫情降低嗎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8-08 19:49:08
※ 引述《gn00383825 (GN)》之銘言:
: 小魯
: 網路撥接
: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影片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6GYkB1RoGM#t=2m5s
: 影片內容應該是某些同志在活動中號召的訴求
: 其中一個訴求
: "愛滋不除罪 疫情永難退"
: 其中這句話讓我很困惑
: 除罪後對於降低疫情真的有幫助嗎
: 鍵盤心理學家和法學家怎麼看
: ???
看到下面的推文,似乎都誤以為是道德上的除罪
但他們真正要求的是法律上的除罪,針對的是這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而這篇是『同志諮詢熱線』對愛滋議題的意見書,他們是真的要廢掉惡意傳染愛滋罪責
現在對於危險性行為的定義,只要有帶套就算傳染別人愛滋也不會被21條究責
實在難以理解他們為何要爭取愛滋甲無套肛肛的權力,
而置其他還沒感染愛滋的甲甲安全不顧?
就算爭取不到全部廢除,他們也希望能爭取到固定服藥機器驗不出愛滋的無套肛肛權
以下原文摘錄:
http://www.songyy.org.tw/archives/8223
一、平等原則的法律規範檢討: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揭示:對感染者「不得予以
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仍存在「惡
意傳染」的特殊化、罪罰化歧視條款(第21條)。對此條款應邀集法律與人權專家、感
染者權益團體進行檢討廢除。
2.上述罪罰化「惡意傳染」條款廢止前,衛福部據以頒佈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民國97年1月10日修正),應依據最新之實證研究,重新檢討修正。
危險性行為之定義,不應以「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為要件,而應排除
「固定服藥之感染者而驗不出HIV病毒者」。
作者: harkk2001 (大豬頭祝妳幸福)   2015-08-08 19:51:00
無套中出除罪化!! 不給幹 就搗亂 ! 好中二的團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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