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isan11006 ()》之銘言:
: 法官高高在上 簡直就是神的地位
: 檢察官的票幾乎都要找法官拿
: 不過法官不告不理
: 沒進到法院的案件法官也只能旁邊納涼
: 檢察官是偵查主體 可以主動出擊偵查犯罪
: 連警察 調查局都要聽命
: 因為偵查犯罪所需 也比較跟民間有所接觸
: 只是常常被法官打臉
: 這兩個職位 在社會上走跳誰比較有力啊
當然是檢察官比較有用,台灣法院是不告不理,公訴罪只要檢察官不起訴都可以沒事,而
且五年以下的案件檢察官有緩起訴權力,緩起訴也就等於沒事,檢察官可以指揮所有警察
甚至可以指揮憲兵,法官判案還要好幾審才定罪,檢察官要讓人沒事太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