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015年08月15日00:10
2.完整新聞標題:
帶小三上賓館 違反愛妻守則判賠285萬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2011年間外遇被妻發現後,簽下「愛妻7守則」同意月付生活費5萬、不
能欺騙、不能嫖妓或被拍到和女生去賓館,若違反就得賠妻200萬元,若徹夜未歸還得加
罰5000元,但王男去年7月又被妻發現帶小三上賓館,且20次沒回家過夜,王妻怒提告求
償,台北地院昨判王男須賠妻285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簽立「愛妻7大守則」,包括:一、做任何事不能欺騙,必須要坦白,不
能背叛對方。二、夫不能和異性不當肢體接觸、牽手、擁抱、親吻,拍到和女生到賓館,
去嫖妓也算,到家裡也算。三、賺的薪水都要給妻保管。四、前面3 點沒做到付妻200萬
元。五、若離婚,女兒監護給妻,夫並付每個月3萬元贍養費。六、每月一日前給妻5萬元
,由妻負責家用支出。七、徹夜未歸,每次須賠償妻5000元。
王妻指控,去年7月11日丈夫帶小三至內湖伊都汽車旅館,應依守則第4條付違約金200萬
元,加計徹夜未歸懲罰金10萬元、車貸50萬餘元及生活費25萬元,王妻共對丈夫求償285
萬元。因王男沒出庭答辯,台北地院昨全數判准。
律師呂承翰指出,王妻提出的「愛妻7守則」是用來保障婚姻完整,應不會有違反「公序
良俗」而無效,將來王男上訴,除非是證明被脅迫簽下或沒簽約,否則只能針對違約金是
否過高,要求法官審酌是否降低。(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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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愛妻守則不是簽好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