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07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35 年 01 月 25 日
解釋文: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
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依
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
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
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那個時候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啦! 就算當日本兵也是很合理der!
看清楚這可是司法院寫的 9.2不爽 有本事就去抗議
反正9.2不服輸就會去衝地檢署了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