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治國家,每個人都追求的司法獨立
有獨立的司法,去監督行政機關,監督公務員,合法、守法
其實,在台灣日治末期,已經有司法獨立的傾向了。
但是,在接收大員的巧手下,
台灣的司法獨立,在二二八之前,在轉進台灣前,
就開始崩壞了。
崩壞之始─員林事件
在所謂的"光復"(接收)之前
台灣攻讀法政的根據劉恆炆資料指出,台灣受法政教育約有一萬多人
成為辯護士或推事(法官)之人至少有200餘人。
而雖然台灣總督依照六三法,取得三權一身。
但是在大日本帝國檢察體系以及總督法院解釋下
他們不受總督干涉,已經開始具有司法獨立,不受總督干涉的習慣存在
意即行政權不得染指司法權。
而初期來台接收大員的檢察官,也對於台人法警服膺於檢察官指揮訝異,
乃因自中國來的檢察官,在中國是難以指揮警方。
更多警方是被縣長掌握,縣長身兼檢察官(行政司法混亂)
而當時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是比日本明治憲法更先進的立法
台灣法律人無不欣然想要推動人權保障,已打造法治國。
但二二八前,台灣法制史上有名的員林事件就在對於司法權捍衛下發生衝突。
1946年5月20日,警察與縣議員施暴被害人,
經被害人提起自訴,但同案之人屢傳不到,甚至有拘捕後逃逸,
法院即開出拘票夥同法警拘提被告,而法警到台中警察局時
竟然被警察設局包圍、開槍、甚至拘禁,經檢察官下令放人,警察依然不理
拘禁超過24小時,當時憲法已經通過,檢警共用24小時被明定憲法。(憲法第八條)
事後幾經協調,才釋放被拘禁人員。
1947年1月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對臺中縣警局長等七人提起公訴。控罪名如下:共同利用
職權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及教唆殺人、廢弛職務,事後明知為無罪之人
,經檢察官通知釋放而仍施羈押,以及檢察官到場驗傷,復使武裝警員拒絕,
係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檢察官並以上述諸人皆為司法警察官員,其蔑視法紀,
假借職權犯罪,依法加重其刑求處。
2月15日臺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只一人,因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其他人等等教唆殺人部分法院均認為無罪;妨礙公務部分因國民政府的大赦令均免訴。
這件事情在日本時代的受過法學教育的法律人完全無法接受
而國民政府說法是依照中國大陸習慣,司法權要抓人要跟行政權配合阿
你現在直接抓行政權,顯然瑕疵
這件事情後,台灣有多次護法運動,希望台灣可以回到法治正軌。
但是效果不佳,或者來不及發酵下,就導致二二八,台灣大量菁英
法律人才也對司法體系喪失信心,紛紛出走當(辯護士)律師,
自此台灣司法獨立在轉進後,跟戒嚴令,動員開亂臨時條款到現在還在喊,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