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判決下來之前,我便已經知道判決的結果了。我連到場聽判都覺得多餘,於是沒去。
台灣的法律制度是這樣的:只要起訴,百分之九十都會被判決有罪,一審如果判決有罪,
在二審逆轉的情況也不多見,不能說完全沒有,但是有興趣的鄉民可以去查詢一下,一審
判決有罪,通常二審也是如此,民法刑法都差不多。
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到底在抗爭什麼。不少衛道人士言稱:「明明就是你舉辦性愛趴,現
在被抓到了不過是活該,有何臉面進行抗爭?」
我要說的是,抗爭的本身並不是單單面對這一個案件而已,每一場抗爭的背後都有它的
意義存在,不論群眾是什麼看法,至少抗爭者本身要將訴求傳遞出去,讓社會聽聽不一樣
的聲音,這是民主的基礎,無論你喜歡與否。你可以支持太陽花或大腸花,你也可以討厭
反課綱或討厭反反課綱,但你不能因為別人的訴求你不喜歡,而去抹煞掉跟自己不喜歡的
聲音,這是相當法西斯的。
這個案件本身十分奇特,說根究底,一群合意的男女到底有沒有在密閉空間性交的權益
?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否則也不會辦這個活動了)。如果這群男女都是合意,那麼只要
這群人沒有公諸於世的打算,我認為這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相反地,一心一意要挖掘
其中內幕的記者才是犯了妨害秘密罪的兇手。但這社會似乎給了這群記者免死金牌似的,
讓他們可以毫無顧忌的行事,不需要查證便可以寫出長篇大論的報導,寫錯了也不用道歉
。(如果我有記錯,請糾正我,當時新聞寫說我們一行人為了尋求刺激,而將車簾拉開好
讓民眾觀賞,至少事後證明車簾從來沒有拉開。)遑論一干名嘴,抓緊機會踩一踩這群男
女,藉此彰顯自己的高道德為人。
面對這場抗爭,我有不能退縮的理由,跟我一起奮鬥的夥伴也是。我們都有同樣的信念
:法律應當保護合意男女的性交權,或者男男的性交權,或者女女的性交權。不管你喜歡
不喜歡,嚮往不嚮往,討厭不討厭,別人合意的活動,你都無權置喙,群交也好,同性行
為也好,你只是你,你不是他們。我們都沒有權力替他人作主,讓別人按照自己的希望來
進行生活中的一切,包括荒誕而天馬行空的性行為,比起讓別人只能按照你個人(或跟你
同樣信念的群眾)的意願來走,後者才是真正噁心之事。
我從刑事庭一路打到民事庭,刑事一審二審均判決有罪,奇妙的是刑二三一居然還能打
到三審,然後三審三度落敗。然後緊鑼密鼓的民事庭開打,一審二審也是有罪判定,我的
千般事實沒人願意採信,記者胡說八道一番,卻能成為法官判案的關鍵。誰可以摸著自己
的良心回答我,台灣的司法沒有問題?
台灣的司法機構,一如現行公家單位機械式僵化,有勇氣願意跳出來改革的法界前輩大
多已經被大環境的牴觸而將鬥志消磨殆盡,只剩下少部份的人還抱有對司法改革的一絲希
望,冀望這個制度能夠有所改善,有朝一日能夠走上正軌。不知道對台灣民眾來說, 司
法改革算不算是一種苛求?
我曾經試圖跟台鐵和解,但台鐵卻提出一些很奇怪的條件,像是除了在花魁po道歉文之外
,還需要在西斯版也po一篇同樣的道歉文。我想來想去想了很久,這跟西斯版到底有什麼
關係?我舉辦這個活動從來也沒有在西斯版po過文,我在花魁徵人的時候也沒有說過我是
西斯版某某某,我不是很能理解台鐵為何要我在西斯版道歉?
台鐵提出的和解條件還包含我日後不得針對此事發表任何評論,也不准我接受任何媒體
採訪,這點讓我很沒有辦法接受。因為我和一些朋友和團體已經在準備針對刑二三一條提
出釋憲,將來不管釋憲成功與否,一定都會有記者來問我問題,我卻不能做出任何回應,
這樣不是變相讓我沒有辦法提釋憲嗎?
就算你今天再怎麼討厭我,我再怎麼十惡不赦也好,你總不能不讓我提釋憲吧?
接下來就更好玩了,台鐵要我擔保日後絕對不在台鐵上面進行任何性愛趴。我想說的是
,台鐵自從火車趴事件之後,業績一路狂飆,客廳車業務神速成長,現在提出商譽告訴,
認為我侵害台鐵以致商譽受損,這件事本身就非常奇怪。民眾有支持我的,也有反對我的
,但卻沒有哪一方認為台鐵的商譽受到傷害,只有台鐵他們自己這樣認為而已,至於實質
損害更是沒有,業績都飆漲了,怎麼還會有實質受損?這場官司從頭到尾,說穿了不過是
台鐵的精神自慰罷了。
辦一次活動就招來這兩次沒完沒了的官司,別說我日後在不在台鐵上辦趴,跪在地上求我
我也不辦了。
像台鐵這樣,一個公家單位對民眾提出名譽損害告訴,本身就是一件很難讓人理解的事情
。在先進的國家來說,公家機關或者區域首長乃至於總統。是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的,
以官告民先就失了三分氣度,況且國家機器一旦運轉起來,誰知道這樣的判決本身是不是
能夠公正公平。一個國家機關若自身行得正,又何懼民眾批評聲浪,若是行得不正,又豈
能堵了民眾攸攸之口?
很多人可能會說,「即使這樣又怎樣,這個判決跟我又有什麼關係?辦趴的人是你,你自
己活該!幹嘛扯東扯西?」可是我要說的是:你們錯了,這個判決跟每一個在台灣居住的
人都有關係,因為它跟國家年度歲出大有關聯。
台鐵要求我在四大報刊登A4大小的道歉啟事(還包含當初聳動炒作這個案子的蘋果日報,
真是諷刺),我粗略概算了一下,這樣的廣告費用大約需要台幣上百萬之譜。我當然沒有
一百萬可以支付給四大報,可是在判決定讞之後,台鐵便可以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台鐵
可以逕直去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然後回過頭來向我要求代位求償。說得更簡單一點,就
是台鐵先墊付,然後回過頭來找我要錢。可是我當然沒有能力支付,這樣就變成台鐵用國
家的經費刊登了我的道歉啟事,如果我到死一直都沒有償還能力,就變成國家虧空這一百
多萬了。
說穿了,照這個判決,台鐵可以堂而皇之用國家的經費粉飾它所謂受損的名譽。台鐵明知
道案發以後我已經無法維持穩定的收入,不可能負擔刊登道歉啟事的經費,卻仍然堅持把
民事官司打到底,難道就是想要有個理由來這樣使用國家的經費嗎?就諸位納稅人而言,
政府的經費怎樣使用,當然是一個和所有人相關的事,所以我才說我的案子和大家都有關
連。
再進一步說,這個判例一旦定讞,日後若有人在台鐵火車上進行口交或者活春宮或者其他
所謂可能傷害台鐵形象的行為(我相信未來可能還是會有),而台鐵也照此例提起賠償名
譽的訴訟,要是這些人也跟我一樣拿不出錢來登廣告(大部分人大概都拿不出來),那麼
因循此判例豈不是要對國家預算造成一個大缺口?台鐵的預算當真這麼充足?我們的國家
當真這麼有錢嗎?
不管你支持我也好,對我感到噁心也好,國家的預算可以讓公家單位這樣使用嗎?我認為
這需要深思,而且不是我一人深思,而是全體民眾都需要思考這樣的問題。一個公家單位
到底能不能宣稱名譽受損而對一般民眾提出商譽告訴?這才是我們需要思考的。
※ 引述《lovea (lovea)》之銘言:
: 【更新】火車上演1女戰18痴漢 判主辦人登報道歉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11/667633
: (更新:案情、照片)
: 3年前震驚全台的台鐵火車性愛趴淫案,主辦人蔡育林在被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判刑6月
: 定讞。台鐵另提告要求蔡男在《蘋果》等4大報刊登道歉啟事,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
: ,仍判台鐵勝訴,全案可上訴。
: 蔡育林被控2012年2月仿照日本A片的「電車癡漢」情節,包下台鐵車廂,找來自告奮勇的
: 女高中生「小雨」、18名繳了800元活動費的男網友,以及5名工作人員,搭上台鐵客廳車
: 廂舉辦淫趴,經《蘋果》踢爆後,蔡和5名工作人員都吃上妨害風化官司。
: 不過6名被告除蔡育林因收錢營利被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外,其餘5名工作人員因沒
: 有獲得報酬,都獲判無罪。
: 事後台鐵不滿蔡育林辦性愛趴導致該車廂染上「下流、骯髒」污名,且導致台鐵商譽受損
: ,另打民事官司要求蔡育林登報道歉,一審以蔡男舉辦性愛趴除違反「鐵路運送規則」,
: 也使部分民眾對台鐵客廳車廂心生反感、排斥,因此判蔡男須在《蘋果》等4報頭版刊登
: 道歉啟事。(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