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發生完的情況
早上本魯開著公司的貨車,把車停在樣子的停車格,去打網咖
http://i.imgur.com/iT0RBzs.jpg
打累了本魯回貨車上睡覺
不久,傳來陣陣敲門聲
原來是車位後面的大樓今兒個要普渡燒金紙,且我停的是貨車臨時停車格,時間已超過,
請我移車
本魯自認停在合法停車格,且被嚇醒不願離開繼續睡,於是對方就請阿sir來
一開始兩位阿sir來敲窗再被嚇醒
阿sirA:這邊不能停車趕快離開
本魯:請sir看清楚標示,若覺得我違規,請直接把車拖走便是
阿sirA開始打電話確認
阿sirB:證件先拿出來一下
本魯:阿sir為什麼要臨檢我?現在是大白天我非現型犯為什麼要臨檢我
阿sirB:(一面查電腦)車子是你本人的嗎?
本魯:不是,是公司的
阿sirB:車主不是你,你又在車上,所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合法懷疑你是犯罪嫌疑人
,請出示證件
WTF,大白天在車上睡覺也要被臨檢。。。
本魯:我提出異議,請開行政處理書給我,我就拿證件
阿sirB:我不曉得你在哪裡看到的,沒有那種東西(無線電call支援)
繼續loop
阿sirC,阿sirD到了(超快)
阿sirD:你再不出示證件,我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把你請回派出所
本魯:如果我不跟你回去呢?
阿sirD:(亮出手銬)那只好使用強制力把你帶回
同時間
阿sirC:(學長,在OO路O號麻煩派一輛巡邏車來)
本魯最後報上資料結束
目前1999申訴中
※ 引述《Judicial5566 (小樓昨夜又東風)》之銘言:
: 釋字535
: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第6條(身分查證)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
: 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書都不讀好還想要什麼尊嚴?????????????
大家沒看清楚吧,非收費時間得開放其他小型車輛停放
http://www.pma.gov.taipei/ct.asp?xItem=917613&ctNode=13053&mp=117021
停管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