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見得~
這是合理懷疑的認定是由誰認定的問題?
目前的法律, 合理懷疑的標準, 當然是由執勤警察認定~
這是我們法律給警察的授權~
所以員警碰到可疑的人都可以查驗身份,而不用請示檢察官~
你如果覺得警察理由不充份, 你也可以拒絕出示證件~
當然警察有權力把你帶回警局扣留3小時查驗身份~
此時,你亦可在警局向高層投訴員警的查驗理由不充份,逕由高層認定~
如果高層認定不屬合理懷疑的話,警員可以面臨行政處份~
但這並不改變事發現場,員警有認定合理懷疑的權力事實~
但要注意的是,我們的法律的確授權給基層員警認定 "合理懷疑"
基本上世界各國的警政也都如此,台灣的警察得到法律的授權算少了~
下次警察查驗,如果趕時間的話,直接給他查驗比較好,這是法律授權~
不過真的很不合理的話,可以和他去警局再投訴他
你合理的話有條例可讓他職務過失記點處份
但他一樣有3小時的時間把你關在警局
總之認定"可疑",不是你認定自己不可疑就可以不配合了..你只能投訴他職務過失而已
※ 引述《aidao (愛到)》之銘言:
: 直接說答案:當然不行
: 找警察職權行使法看就懂了
: 要看身分證有好幾項前提
: 要先被滿足才行
: 例如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等等
: 「合理懷疑」也不是主觀上認定就好
: 也要有客觀上條件符合
: 例如半夜看到一個男生出現在女廁
: 這個人時地都很不合常理
: 警察才有權要求出示證件
: 前面是法律規定
: 接下來談到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