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Rimowa旅行箱 Rowana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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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16:44 蘋果
全球知名德國精品旅行箱品牌Rimowa製造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不滿台灣康鉅國際公司以
Rowana為商標,透過網路、電視購物販售旅行箱、手提箱,認為2商標近似,恐使消費者
混淆,跨海提出侵害商標權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今判康鉅國際敗訴,不能再使用該商
標且須賠償里莫華335萬餘元。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提告指出,該商標是以當初負責人Richard Morszeck Warenzeichen
全名之前的2個字母(Ri+Mo+Wa)組合,也由於旅行箱等商品堅固、美觀、耐用,而成為
世界領先的高級旅行箱品牌,早已是著名商標。
但康鉅國際使用的Rowana(諾瓦納)商標,和Rimowa都有橫式橢圓形外框,均為6個字母
,也都以R開頭,a結尾,並都有R 、O 、W 、A,商標已高度近似,消費者容易誤認,或
認為兩者具有授權、加盟關係等。
但康鉅國際強調,該Rowana 商標已跟智財局註冊,構思來自所飼養龍魚AROWANAFISH,兩
個設計構思不同,又里莫華的Rimowa商標,為單純無特殊設計的印刷字體,兩者外觀不同
,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認為,Rimowa該商標為1898年創立,在台灣設有旗鑑店、百貨專櫃等14個銷售據
點,更為影視名星王菲、黃曉明、張曼玉、大S、仔仔、孫芸芸、Ella、Hebe、李心潔、
梁詠琪、隋棠、許瑋甯喜愛,2013年台灣總營業額已達7億多元,在國內消費者早已普遍
知悉,屬於著名商標。
而康鉅向智財局註冊的商標,並無橢圓形外框,使用時卻有橢圓形外框,又兩者商標皆為
6個英文字,首尾均為R、A,圖樣已構成近似,消費者極可能誤認,又都使用旅行箱、手
提箱、公事包等商品,認為康鉅已侵害Rimowa商標權,判決康鉅不能再使用該商標在旅行
箱、手提箱等商品,透過電子媒體、網路等推廣促銷。
但對於Rimowa要求賠償2500萬元,法官則認為不妥當,考量康鉅是以網路、電視購物台行
銷30多項商品,以及官網網頁售價,認為用100倍計算才屬適當,今判康鉅須賠償335萬餘
元;全案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