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有沒有在美協會官員不管台灣人死活的八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5-09-07 20:43:08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985&ctNode=715&mp=1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七、 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二)干涉外國司法。
(三)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五)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
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七)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八)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八、 駐外館處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助:
(一)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駐外館處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由駐外
館處轉致當事人。
(二)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外館處將
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真奇怪,原文居然沒有人噓,外交部真的應該做好法治教育,
如果原Po是第一次出國,下次記得先做好功課唷。
順便附上"彙整我外館經常面臨無法提供洽助事項之案例及處理原則"。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410309423471.doc
盤纏用盡不願聯繫家屬匯款,要求外館借款以便繼續旅行。
說明:依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駐外館處不提供金錢或財務方面
之濟助」;第八點規定「外館可協助當事人洽請親友匯款」、第九點規定「經確認當事人
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返國機票
及提供候機期間基本生活費用之借款」。
建議:旅外國人倘因遭偷竊、搶劫、詐騙或是盤纏用盡,以致需要借款,可透過聯絡親友
將所需費用轉帳至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銀行帳戶,再由外館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倘當事人確實符合上揭要點第九點規定,則可向外館簽立「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以便
支付返國所需費用,但需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否則外交部將依法律程序進行追償。
駐美代表處完全依法辦理,原Po討拍無效,
我國駐外使館資源有限,只處理真正的急難:
(一)護照遺失。
(二)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三)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四)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五)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之侵害事項。
(六)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七)其他足以認定為急難事件,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所以你是哪個? 我國外館處理程序完全正確,
至於那些扯K黨的,拜託水準不要那麼low。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15-09-07 20:47:00
反正大家就覺得 不管啦 我就是要怎樣怎樣
作者: lulocke (( *‵ω′)人(бвб ))   2015-09-07 20:49:00
他就天真的以為急難第四點咩
作者: AppleWine (®)   2015-09-07 20:59:00
應該貼出第十條比較正確以原文來說用八(一)是最實際的 不知道為什麼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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