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男友名下 婚事告吹被轉賣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172642
聯合報
2015/9/8
記者陳宏睿/高雄報導
陳姓男子兩年前與女友論及婚嫁,女友向自己的母親借百餘萬元買房子作為嫁妝,以結婚
為前提將房產登記在陳男名下,但房屋所有權狀仍在準岳母手中,但最後兩人婚事告吹,
登記仍未變更,陳男發現房市飆漲,趁機以所有權狀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後賣出房產,獲
利210萬元,前女友發現後提告,檢方將陳男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35歲陳男與女友在2013年4月間論及婚嫁,準岳母借108萬給女兒,購買鼓山區富農路、總
價480萬元的住宅當成嫁妝,還將房屋先借名登記給陳男,不過房屋的所有權狀仍在準岳
母手中,但兩人在同年9月分手,陳男的女友將房屋租給別人,但一直沒將房產所有權登
記回自己名下。
去年房市飆漲,陳男見有利可圖,去年7月他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房產所有權狀遺失,申請
補發,9月時地政所經公告後無人異議,陳順利取得房產所有權狀。
陳男隨後將房產以690萬元價格賣給黃男,獲利210萬,並在去年12月辦理所有權移轉,前
女友發現後,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陳男庭訊時坦承房產的所有權狀在前女友的母親手中,並未遺失,當初房產會登記在他的
名下,主要是把房產當女友嫁妝,如果沒結婚,必須把房產歸還。雄檢昨偵結,將陳依背
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律師裘佩恩說,陳男除負擔刑事責任外,他的賣屋所得根據民法也必須全部返還給女友或
者女友母親,建議民眾一般若是有必要利用借名登記,最好簽訂書面契約,並且配合設定
信託登記或設定第二順位的抵押權,較能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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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出資108萬可以當480萬房屋的所有權人?好像怪怪的?
(那剩下的372萬是誰出的?出辛酸的嗎?總覺得好像不是記者報的那樣。)
這男的還算聰明,登記在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