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
雲林縣斗六警分局偵破交通號誌包商為節省成本偷竊電腦控制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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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交通號誌工程的蔡姓包商,為節省施工成本,竟萌生竊意,
涉嫌竊取其他包商已裝設完畢但尚未驗收的交通號誌控制箱燈號驅動模組。
案經雲林縣警局交通隊於例行檢修時發現,委請斗六警分局偵辦。
斗六警分局偵查隊,
於今(8)日上午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遠赴高雄市逮捕30歲的蔡姓竊嫌;
並於今天下午召開破案記者會,副分局長李仁指出,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維修號誌人員,
上(8)月26日發現縣內有多處號誌控制箱內燈號驅動模組(電腦板)遭竊,
斗六警分局獲報後,分局長余鴻恩立即指示偵查隊組專案小組積極調查,
專案小組連日來調閱數十處路口監視器,進口分析比對後掌握竊嫌行蹤,
調查後赫然發現竊嫌竟為承包雲林縣交通號誌之蔡姓包商。
專案小組掌握犯嫌罪證後,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
8日上午持搜索票赴高雄市三民區逮捕30歲的蔡姓工程包商,
並在其住處查獲交通(紅綠燈)號誌控制箱內燈號驅動模組電腦板14組
及號誌控制箱鑰匙3支等作案工具。
蔡姓包商為協×工程行負責人,承包104年雲林縣交通號誌工程,
蔡嫌為節省成本,枉顧公眾交通之安全,竟下手行竊其他包商已裝設完畢
但尚未驗收的號誌控制箱內號誌驅動模組(電腦板) 14組等,
並於得手後挹充作為其公司所承包的交通號誌工程使用,
於裝設完成後再向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請款,該項目的部分,等於是無本生意。
同時,
由於其偷竊其他包商所承包並裝設完畢的交通號誌控制箱內號誌驅動模組,
致使被偷竊的交通號誌無法正常使用,
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因此全案依盜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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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晚間表示,案發地點在路口,隨時有危害公眾交通安全之虞,
且偷竊物品屬警察機關所有,被告竊取公物,又危及公眾安全,
檢察官複訊後,裁定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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