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女躲警狂飆釀死亡車禍 警:你

作者: yankeefat (本人內建試製51cm連裝砲)   2015-09-10 08:13:52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在路上看到兩名少女騎車未配戴安全帽
這項事實足以認定為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可能了吧

第七條表示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在警察認為滿足第六條所表述之要件後
他應該也有權力執行第七條所敘述之必要措施吧
所以警察看到你騎機車在馬路上 又違反交通規則時
他絕對絕對有權要求你停車 而且你是有義務要配合的
結果呢?
警察已鳴笛要求你停車 你不但不予理會還加速逃逸
事後發生的意外 難道要由警察來負責?
這怎麼想都不合理吧?
我的觀察啦
作者: s955055 (石見)   2015-09-10 08:16:00
臺灣民眾,沒有法治觀念,卻又一昧要求權利
作者: exhentai (哭哭熊貓)   2015-09-10 08:16:00
死者為大啊 辦葬禮很花錢 警察快拿錢出來賠
作者: robin52114 (上平)   2015-09-10 08:17:00
補血推~~
作者: a1091100075 (小日本)   2015-09-10 08:18:00
合理啊,在台灣的話.因為死者為大,死的是少男女又更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9-10 08:19:00
說的沒錯,但他已經在危險當下,而追車讓他更危險豈不矛盾
作者: a1091100075 (小日本)   2015-09-10 08:19:00
1F...在台灣乖乖守法可能會被冠上奴性的帽子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9-10 08:20:00
六到八條都是在已經攔停下的狀況,他沒停怎能一體適用?你這樣的解讀反而是已經把攔停>追車>追到停當作SOP了耶另外內政部也發過 交通違規稽查與違規勸導作業事項裏面我記得也說過避免追車...所以這些都不算數?
作者: pchs80309 (80309)   2015-09-10 08:28:00
護航的又出來了 真愛辯阿 連這種都護航的下去
作者: hsbc1287 (衝啊!帝國華擊團)   2015-09-10 08:29:00
很多鄉民骨子裡就秩序迷法西斯,樓上要看開樓樓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9-10 08:32:00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九五年就開始宣導避免對輕微違規追車,現在還發生這種事
作者: ndr (夢想的彈簧床)   2015-09-10 08:37:00
六樓是怎樣得出"在台灣乖乖守法可能會被冠上奴性的帽子"???該不會........?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09-10 09:10:00
進訴訟看比例原則~~~之前在路上遇到警追車追民車,幹有多恐佈你知道嗎b大等等會有人跳針說你怎麼知道她單純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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