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keefat (本人內建試製51cm連裝砲)》之銘言:
: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第六條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
: 警察在路上看到兩名少女騎車未配戴安全帽
: 這項事實足以認定為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可能了吧
:
真的是把警察權利擴張過頭
不戴安全帽頂多算是交通違規
這在法律上根本不能作為危害生命安全可能
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