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鬱症非憂鬱症 未告知投保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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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憂鬱症未告知投保,一旦被保險公司發現,是否代表未來所有的精神疾病如躁鬱症
等,保險公司都可以不理賠?2013年台北一名劉姓男子因躁鬱症住院治療,事後申請醫
療險理賠,但保險公司發現劉男早在投保時,就已正在接受憂鬱症治療,但未告知,因
此拒賠,劉男不滿提告,近日台北地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於庭審時表示,從就醫紀錄來看,劉男在投保當下仍持續接受憂鬱症治療,但
劉男並未誠實告知,使保險公司誤判承保,因此,依保險法規定既往症不賠。
《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
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認為,劉男於投保時
正罹患憂鬱症,而躁鬱症為憂鬱症惡化所致,屬於同一疾病,因此保險公司可拒賠。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參考多家教學醫院、醫學機構意見,一般躁鬱症雖包含憂鬱症的症
狀,但在疾病分類上,憂鬱症為精神官能症,而躁鬱症為雙極性情感疾患,兩者為不同
疾病,因此,劉男罹患的躁鬱症與憂鬱症無關,並非既往症,判保險公司須賠付3萬元住
院醫療費用,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