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sfk (NTHUfucker)》之銘言:
: 噁死抬頭,
: 魯弟我看到今天有人講話嗆到人家拍桌,
: 現在出來哭鬧說人家也這樣為什麼不行,
: 還說要放棄言論免責權。
: 魯弟我理組,
: 知道繼承權好像可以放棄,
: 生命權好像台灣不行,
: 言論免責權可不可以呢?
: 阿對惹,還有法律追訴權。
: 還有,我現在放棄不發廢文權是不是就可以發廢文了?
: 有請有法律專業的鄉民開示。
我比較好奇「台北市議員」是否跟「國會議員(立法委員)」一樣
都享有言論免責權呢?
釋字第 435 號好像沒有寫到市議員捏..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5
釋字第 165
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
時所為之言論,並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
得善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
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
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
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
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
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65
剛找到似乎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所以問題更改
有法律系的強者可以幫忙解惑一下,縣市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應該是有吧!?
此次事件有符合言論免責的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