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po文見諒
大學曾在某大學的某中心工讀
中心主任為系上教授
本主任利用該中心資源來辦理自己接下來的營隊
而且還利用營隊的經費報帳
買了些東西,如:筆電電池(當然是公務用啊)帶回家做公務
沖泡咖啡(因為要給營隊喝啊)留在辦公室私人櫃,一包6.70塊
...等
之前因為有幸參與某研習
在研習中請到檢察官演講,有在場的人員提到關於公款的問題
如下:如果老師將公款(如:班費、款項)私用,要如何提告?
以下為回答: 需要提出證明來確認有挪為私用的情況,不能以客觀的觀察來做為依據
而且消極的證明無法當作提告證據,需要有積極性的證據確認實為私用。
所以就是證據無法確認。
老實說看這個主任囂張很久,愛做公關
曾想將某些帳目資料做整理送出
但後來發現聽到檢察官這樣說根本沒辦法
難道國立大學文組教授就是這樣浪費資源?
有沒有教授愛亂用資源的掛
完全搞不掉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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