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我也困惑很久,
按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規定,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就條文上解釋,
你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又受到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你的基本權利,
你既有享受該權利,
你本應有服兵役保衛國家的義務,
這本來就是理所當然,
但大法官又在釋字490號解釋中,
將憲法20條做解釋,
將20條限縮在「僅男子」有服兵役的義務,
理由是因為男女天生生理構造本就不同,
但我們從小到大受國民教育保障、健康保險..等,
任何施政一視同仁沒有例外,
在成長過程到現在,
也沒有覺得女生就是比男生還要瘦弱不堪,
不要再拿要生小孩當作是擋箭牌了,
現在社會上到40幾歲還沒生小孩的女性比比皆是,
不如將20條重新解釋,
範圍擴張及於那些還沒生過小孩又滿18的女子,
不然我也非常提倡將替代役留給女性來服役,
讓她們享受一下沒有回報的服務社會(浪費一年)的時光,
其實這樣已經算很好了,
兵營裡面又不是沒有女兵,
難道她們身體構造跟外面的女人不一樣嗎?
不要只會高漲女權,
妳想享受權利,
那就理應當負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