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由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未具有選舉權之
: 人」捐款,收受後一個月內應將政治獻金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
: 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這條要查很有趣的....
https://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ct?xItem=3017&ctNode=253&mp=2#6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公股20%以上的不能捐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和政府之間有巨額或重大投資契約,履約中的不能捐。
不過我沒看到巨額和重大的定義,隨他們說了算?有神人能回一下嗎?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虧錢的不能捐。
四、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不能捐。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
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政黨不能捐,但能捐給自己推的候選人哦!還有如果共推候選人也能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簡單來說就是不到二十歲的不能捐。柯P這次中這條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簡單來說外國來的不能捐。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大陸來的不能捐。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香港來的不能捐。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政黨有出錢的事業不能捐。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和政黨本身或其出錢的有巨額採購契約而且在履約中的不能捐。
這麼多能查的地方,為啥偏偏只查到柯有一條未滿二十歲的捐錢給他,其它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