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sada (加尼沃克)》之銘言:
: 假如今天他今天因為不長眼撞到我 因此受傷或者死亡 這樣我會有罪嗎?
: 或是我穿了黃金甲想cosplay周董
: 我會因為這樣有罪嗎?
原文恕刪
這一串討論的方向好像有點偏了
魯蛇我(鍵盤法官)提供一些高中公民學到的皮毛知識
分成兩部分:(a)動機 (b)有無罪
(a)動機
一般而言, 以法官來看
穿奇裝怪鞋的動機: (o)追求時尚感 (x)傷害路人
設殺人陷阱的動機: (o)傷害入侵者 (x)守護家園(因顧家而殺人超過比例原則)
兩者的動機剛好大大不同
(b)有無罪
穿奇裝怪鞋讓路人受傷:
一般而言, 打扮的動機並非傷害人
因此是無罪/應注意未注意
罪刑不高
設殺人陷阱讓小偷受傷:
一般而言, 陷阱的目的就是傷害小偷
因此是傷害/殺人罪(但仍可部分減免?)
結論:
要殺小偷的
只要法官認為你的陷阱不是故意設計來殺人(如冰箱漏電)
就算真的死人
頂多也只是過失至死
因為"法官認為"你沒有殺小偷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