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1.在學妹住處 2.強制猥褻
刑法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大家最討厭的酒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摸奶和殺人判一樣重
※ 引述《murray (無)》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心儀學妹凍未條 學長護花到家襲胸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劉姓男大生在PTT結識同校學妹,為討她歡心,多次噓寒問暖
: 獻殷勤,還主動騎車載她回家,卻一時把持不住,在學妹住處對她襲胸,吃上強制猥褻官
: 司;劉男應訊時承認一時衝動,但表示真的很喜歡學妹,學妹則淚訴︰「我有男友了!」
: 台北地檢署考量雙方和解不成,昨將劉男起訴。
: 今年初,劉男結識學妹後,多次透過網路對學妹噓寒問暖,並提議要當「護花使者」,堅
: 持騎車載她回家;學妹多次拒絕不成,只好勉為其難地坐上他的機車後座。
: 劉男載學妹返回住處後,以手機沒電要借插座充電為由,成功進入學妹的香閨;卻趁兩人
: 獨處時,將她強擁入懷,並伸手襲胸,嚇得學妹尖叫大哭:「走開,我不要!」
: 事後學妹報警提告,沒前科的劉男承認犯行,指自己真的很喜歡她,因一時衝動才襲胸,
: 希望能與她和解;但學妹則指自己有男友了,不可能答應劉男的追求,也不願原諒他。檢
: 方考量劉男已自白犯行,所以將他起訴。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8128
: 5.備註:
: 八卦版人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