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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的律師打臉了
雙口律師別亂說吧
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
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
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
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
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
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
以處罰。
補個100勞上19的見解:
Quote:
"(1)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
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至第38條之假期,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
給及應否補假 休息,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 年5月17日(85
)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參照)。惟勞雇雙 方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因政府關於天然
災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無非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勞工於天然災 害期間上班
,衡諸現今臺灣社會現況,多係出於雇主之要求 ,鮮有勞工出於自願者,是雇主於天然
災害期間要求勞工上 班,雖與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不符,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精神及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期間之工資,雇主應 加倍發給,始為適當。
(2)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項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颱風日上班,業據
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為證(原審卷(一)第134、147頁)。查該二日為颱風日
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其雖辯稱颱風日員工可以請假,員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曠職,但
員工前來工作並非視為加班而須加倍給付 云云。
惟按諸前開(1)之說明,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 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
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 ,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 此
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 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
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 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
日 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附表項次 3-4、3-5之金額(原審卷(
三)第181頁背面至182頁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頁背面)。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該二日延
長工時之 薪資共計1,982元(1,231+751=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