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和流亡政府之類的介紹與廢話就不多說了
自己回頭去看和約等文件
直接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就有重要線索了
請自己去美國在台協會網站看
我節錄最重要的一段
台灣關係法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1.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
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
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所以懂了嗎
該做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了 文件已經寫的非常清楚
多少年來美國不斷告訴世界 不會支持台灣獨立
美國跟中國保證說這塊地我不會搶 但我有主權
ROC現在我不承認 但它是治理當局 代替我治理台灣(這些文字請爬文就可以找到)
法律上 台灣適用於美國法律 但如果台灣有法律 就優先適用於台灣法律
美國有義務提供台灣防衛之類的...blabla
要注意 台灣關係法是在美國與ROC斷交後國會緊急開會頒布的法律
時間是197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