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天理 日月光毒台竟無罪

作者: potatola (馬鈴薯la~)   2015-09-30 21:48:10
就這個案子還算有了解,野人獻曝一下!
: 懶人包:
: 一、
: 高雄地檢署依
: 《刑法》流放毒物罪、
: 《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 起訴日月光。
本件以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的原因,
是因為地檢署認為經廢水系統處理過後的廢水,亦屬廢棄物之範疇,
自然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至於有些鄉民提到為何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
法院審理中為何不變更起訴法條,
這是因為若取有排放許可證之工廠
其排放之廢水中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在舊法時僅有行政處罰,並無刑事責任
因此無法起訴水污染防治法
: 二、
: 一審高雄地院判決
: 流放毒物無罪
: 棄置有害廢棄物判一年、三百萬罰金
: 被砲轟放縱輕判
放流毒物罪因為有罪門檻極高,
加上蒐證確有不完備之處
其實被判無罪滿合理的。
但就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部份,
一個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罪,
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被告全部緩刑!
: 三、
: 流放毒物無罪原因為
: 高市環保局並無常規檢驗作業
: 無法提供案發前對照檢體
: 檢體為案發後七十天才採集
: 無法證明檢體毒害為日月光導致
: 並且僅為一條魚無其他佐證
環保局在稽查上固然有他們的困難之處
又要回到老問題,工廠很多,稽查人員很少...
: 四、
: 日月光提起上訴
: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應依水汙法而非廢棄物法判決
: 因此判決日月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無罪
目前猜測應該是依據環保局95年2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5008079號函釋
二、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
物之水或廢液,究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廢水」或廢棄物清理法所
稱之「事業廢棄物」,應以該事業採取之處理方式區分之。如該事業
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委託領有廢
(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之廢污水代處理業處理,則該事業應依
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反之,如該事業未以廠區內設置之廢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而委託廢棄物清除業或清理業運送至廠區外,交
由廢棄物處理業或清理業以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意圖非法傾倒、
棄置,則該事業所產生含污染物之水或廢液視為事業廢棄物,自廠內
清除、清運、處理、申報等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事
業如同時具有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行為,應同時遵守
該二法之規定;未遵守時,顯同時違反該二法,應從一重處罰。
但這個見解在一審中應該也有激烈攻防過,
一審法官就此部份並有特別交待,
現在可能要看判決才會知道,為何二審法官採取不同見解。
另外新聞稿中還有提到另一件事情
就是被告等人事後持續在廢水池中加藥調pH值,
顯然有在努力補救,因此沒有犯意。
但這個說法是不合理的
因為之所以會產生廢水,就是因為廢水處理系統無法妥善運作
導致未經處理之廢水不斷流出,
所以要補救的方法應該是停工,
然後確保廢水處理系統可以正常運作後,
將把未經處理但尚未流出的廢水打回處理池重新處理,
調pH值只能掩飾太平,
讓稽查人員認為廢水處理系統已恢復運作
並無法解決未經處理廢水不斷流出污染環境的問題。
: 五、
: 日月光案發時間為水汙法修法前
: 當時並無針對此案例
: 依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決無罪、三百萬免罰
: 結論:
: 一、高市環保局無平日常規檢驗作業,檢體提供過度馬虎,導致流放毒物無罪。
: 二、水汙法案發前並無針對日月光案例提出刑責,為法律漏洞。
: 三、當時僅能依有刑責之廢棄物法起訴,因此高雄地檢署並沒有做錯。
現在只希望三審法官能認真一點,
針對實務上長久以來廢清跟水污的爭議問題,
做出一點表示!!
作者: conshelity (此帳號有毒☠)   2015-09-30 21:50:00
正直善良回來了
作者: tn0062 (Landou)   2015-09-30 21:54:00
結論,公佈二審法官底細
作者: abcsaegusa (izumi)   2015-09-30 21:54:00
有黨證,有錢真好幹勁壞事都可判無罪
作者: M1004218 (蜥蜴)   2015-09-30 22:00:00
看這判決後 突然覺得工作(環檢)跟本是浪費生命與時間即使抓到超標也能這樣被玩掉 不如全部出ND省事 幹你娘
作者: potatola (馬鈴薯la~)   2015-09-30 22:03:00
幸好水污修法後,不會再有類似情形了!!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9-30 22:07:00
環保局的函釋就算了 重點是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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