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究竟美河市案是基於什麼法律依據來徵收的呢?
: 依據原po這篇中央社的報導,現任柯P的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說當初是先由台北縣政府於79年
: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後才徵收的,並非毗鄰地。此說法亦符合蘇永欽大法官
: 說美河市是蓋在捷運用地上而非毗鄰地上。
: (另翻看當時法規,美河市所用土地應該是依77年大眾捷運法第6條辦理徵收的,這條並沒
: 有被宣告違憲。)
不要在那邊應該是,從原因案件的確是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但是能釋憲的原因,問題就在於第7條的聯合開發用地與毗鄰不同於90年有明文。
如果釋憲是要遵循處分原因而不是判決適用法規聲請,也行啦,可是現行不是這樣
而我昨天看到蘇永欽老師文氣到吐血,如果認為人家不是毗鄰地,你他媽的就不受理
就好了,哪有受理了說77年的要依土地法限縮等,然後又跳回來說他們不是毗鄰地
: 基本上,這次的釋憲案確實與美河市案毫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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