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預備金: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並轉請市政府備案,始得動支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
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
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相較於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事後議會是要審的
之前都裝死不審,當然被當成小金庫
有沒有議員連可以事後審預備金都不知道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