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國實施刑法修正案 九種行為入罪

作者: trickart (我小魔啦)   2015-11-03 13:22:44
虧你還自稱是刑法研究者......
1.你說:「"造謠",其實我們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嚇危安)」等語
實則
你所說的 我國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恐嚇危安
想必是指同法第151條的「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這跟對岸該法所定的「造謠」,涵義完全不一樣
我國這個法條叫做「恐嚇」危安(公眾),不是「造謠」
「造謠」在我國法規範下
還比較接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你連相似法規範擺在哪裡都不知道
2.你又說「關於醫療暴力事件,現行在台灣法體系之下,
還是可以處理 基於社會觀感、成本考量,也有呼籲入罪化的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進路一樣 否則根本在開倒車」等語
實則
我國在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新修之醫療法
其中第106條第3、4項規定
:「(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
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所謂的「醫鬧」
對岸還規定要「聚眾」咧
我們不用「聚眾」
只要「施強暴脅迫 足以妨害」就好了
在人數之要求上
我國法規範還比較寬鬆
一人鬧 即入罪
照你說法 不只開「倒車」 油門還踩到底
你連醫療刑法新修都不知道?
你真的是刑法研究者?
別鬧了
※ 引述《dswen (你只想到你自己!)》之銘言:
: ※ 引述《bring777 (water)》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BBC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中國實施刑法修正案 九種行為入罪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2015年 11月 1日
: : 中國從周日(11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造謠、替考、醫鬧、襲警等
: : 九種行為入罪的規定。
: : 今年8月29日,中國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了這一刑法修正案,增加的九種入罪行為,反應了中國
: : 近年來令人關注的熱點社會問題。
: : 這九種入罪行為是:
: : 造謠:發假信息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 : 醫鬧:找醫鬧多拿錢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 : 虐待:虐待老幼病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 : 替考: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 最高處7年徒刑
: : 超速:客車嚴重超速超員 除了罰款還要拘役
: : 偽造、買賣駕照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 : 擾亂法庭:法庭上打罵法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 : 襲警:襲擊警察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 : 私藏禁書:私藏恐怖主義圖書 最高處3年徒刑
: : 爭議
: : 其中,有關造謠的入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
: : 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網絡或
: : 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
: : 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儘管如此,如何界定「造謠」是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條例的
: : 明確,是在自媒體日益發達的當今社會,讓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言論承擔法律責任。
: : 但也有人擔心,這一法律條文有被誤用甚至濫用的可能,因為如何界定「虛假」往往本身就
: : 具爭議。
: : 一個較為廣泛的意見認為:如果想要盡可能減少不真實的謠言,那麼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造
: : 成一個信息暢通的環境,尤其是政府機構有責任及時公告真實情況,而這一點恰恰是中國目
: : 前尚沒有做到的。
: : (撰稿:羅玲 責編:路西)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5/11/151101_china_law_revised
: : 5.備註:
: : 媒體造謠也算在內,對於選舉好像蠻需要的
: 身為一個刑法研究者
: 覺得鬼島雖然是鬼島,但法學應該還領先阿共20年吧
: 首先最有問題的是"私藏禁書",這個已經直接在控制人民思想了
: 私藏小說 大逃殺,算不算私藏恐怖主義圖說阿
: "造謠",其實我們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嚇危安)
: 但是我們不管學說或實務都主張要限縮適用
: 但阿共的新條文,似乎是要擴大適用0rz
: 虐待、替考、超速 我們也有
: 但我們的妨礙考試罪,只限於國家考試,指考、學測或私人考試 不包括
: 而且阿共這條 刑度到七年,實在有夠誇張
: 超速只是紅單而已
: 由上述,
: 可見阿共的重刑思想還是相當濃厚,而且相當重視社會的安(ㄏㄜˊ)定(ㄒㄧㄝˋ )
: 醫鬧罪,(台灣也有相關問題)或許可以考慮入罪化,條文原文如下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
: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基本上覺得條文訂的相當模糊
: 而且帶有治安法(壓制暴民)的色彩
: 也是擴大秩序罪的適用
: 關於醫療暴力事件,現行在台灣法體系之下,還是可以處理
: 基於社會觀感、成本考量,也有呼籲入罪化的
: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進路一樣
: 否則根本在開倒車
: 看到阿共的法制,其實會聯想到以前的台灣
: 獨裁色彩鮮明
: 不少舔共的人可能想回到過去吧
: 記得 太平洋沒加蓋阿
作者: Bonescythe (Cirilla)   2015-11-03 13:26:00
對岸連構成要件明確性都搞不定了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5-11-03 13:27:00
樓上 那是因為中國是四段論證 源自蘇聯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1-03 13:28:00
我懶得認真戰,用秩序罪 真的是一件奇怪的事
作者: lkbc (lkbc)   2015-11-03 13:40:00
哈哈 專業來打臉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11-03 14:06:00
要件沒有施強暴脅迫本身就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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