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明明是一般正常人不容易觸犯到的刑法
可是每次有些人一談到鞭刑 就說吐口水 吃口香糖就會被判鞭刑
更喜歡拿1993年轟動國際的案子 麥可彼特 美國總統還出來求情的案子來說
然後就用美國小孩"刮個車" "塗個鴉" 幾個字就把他帶過 ....
感覺好像就是一個小屁孩刮一下人家的車就被鞭
給人一般普通人隨便平常的小違法就會不小心被鞭一樣的錯覺
可是實際上去看麥可案的罪刑
他是把整個社區85%的所有車全部破壞
包括拿 斧頭砸毀所有車、對每台車噴漆塗壓、加上共犯下50多起的偷竊(偷竊車內物品)
這樣的大規模破壞就算再沒鞭刑的台灣 一罪一罰加上去也會判個好幾年
有無一般人其實根本很難觸犯鞭刑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