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偵查不公開算是一個合理的規範嗎 剛查了一下資料
偵查不公開是依循無罪推定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不要未審先判
應在未經審判之前應推定被告為無罪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明文宣示 若干歐陸國家將無罪推定寫在該國憲法中
視為成為憲法位階的規範 因此在之前司法院和行政院共同提出
刑事訴訟修正草案也彷造此一精神 其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名譽受損
BUT 我覺得這個原則非常的奇怪不合理 我的意思是
這偵查不公開的精神適用每個國家的法律嗎 假如偵查不公開
那在偵查的過程當中難道不會有互相攏絡或者被高位階者河蟹化的可能性嗎
那假設出現這種狀況 又有無可受監督的可能性呢
因為小弟並不是讀法律的 但覺得這實在乍看之下太不合理
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呢?